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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余市委 新余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力,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从2017年开始,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全市所有行政村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从2018年开始,用四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推动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到2020年底,全市初步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力争城中、城郊村(包括乡镇驻地村)和景区景点村年经营性收入不少于10万元,其他村年经营性收入不少于5万元(包括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不含项目补助和村干部报酬补助),全面消除“空壳村”,逐步培育一批经济强村。

二、工作内容

(一)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1.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清产核资范围包括乡、村、组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做到账证、账实相符。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县乡要出台清产核资遇到问题的处理方案,明确集体资产核销、账目调整、违规违纪处理、产权界定、结果公示、台账管理制度等事宜。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责任主体:县(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纪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等〕

  2.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严格按产权归属把集体资产所有权按层级分别确权到相应的组、村、乡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责任主体:县(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纪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等〕

 3.加强集体资产财务监管。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村账乡代理”行为,乡镇建立完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推行电算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建设,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各县(区)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责任主体:县(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纪委、市审计局、市民政局等〕

(二)积极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1.认真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依据有关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进行确认。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成员登记备案机制,编制成员名册。提倡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责任主体:县(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妇联等〕

2.积极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股权设置原则上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和按照“农龄”、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设置“福利股”等,由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持有成员股的为社员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股份分红权益。在股权管理上实行“权跟户(人)走”、不随人口增减而变动的静态管理。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可称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制定组织章程,完善治理机制,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成员持有股份信息,并向其成员出具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适时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押、担保。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责任主体:县(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等〕

(三)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1.确立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别法人,现阶段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印章雕刻、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要充分发挥好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责任主体:县(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市委农工部、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等〕

2.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不得损害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要根据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由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护。〔责任主体:县(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等〕

 3.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有效途径,鼓励和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承包到户的农地、林地、集体“四荒”地、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利用当地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扶持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龙头企业(合作社)、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责任主体:县(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市委农工部、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旅发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4.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交易。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依托,建立健全县级交易平台,推动建立市、县、乡三级统一、规范、联动且功能全面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实现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2017年底完成市、县两级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并对接,2018年底推动完成乡镇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市、县两级要成立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监督委员会,根据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出台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要通过政策宣传、资金奖补等方式引导各类农村产权入场交易,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加速流动和优化配置,加强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县(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行管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委农工部、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三、加大扶持

一是财政扶持。在积极争取省财政支持的基础上,探索总结多种能引领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路径、模式,培育一批经济强村,树立一批集体经济发展样板和典型。鼓励各级财政逐年增加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责任主体:县(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委农工部、市农业局及相关涉农部门〕

二是土地扶持。按照中央部署,稳步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地票交易制度,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作为占补平衡指标,通过异地交易,其收益适当返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用于农村各类经营项目,规范节余指标交易,土地增值收益返回村集体。各类项目征用村集体土地,要严格落实征收土地留地安置政策,留地比例不得低于征收面积的5%,作为集体发展生产、创业创新、安置就业的建设用地;预留地指标的落实,可以供地,也可以采取等价置换货币或异地工商业用房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和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施土地整理、村庄整治,增加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一定比例奖励给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土地,可不办理征地手续,只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的农转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补,鼓励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责任主体:县(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委农工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等〕

三是减免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其成员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的收益也不同于一般投资所得,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免收确权变更中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对村集体领办或参股各类经济实体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征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出租的房产税、增值税及村级公共事业建设工程所征的有关地方税收,有条件的可由县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税法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经营项目,免征增值税;与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符合条件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责任主体:县(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等〕

四是金融扶持。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财政惠农信贷通”和“政融保”支持对象,规范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评级授信范围。完善财政小额担保贷款体系,开展生产设施、集体山林权、村级股权等抵押担保业务,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等抵押贷款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支持金融机构租用村集体场所设立金融便民点或终端服务点等一站式服务的村级金融服务站试点工作。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合作,推广新余蜜桔采摘期连阴雨气象指数保险,向省财政申请财政补贴保费,并按同业最优费率标准执行。〔责任主体:县(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委农工部、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等〕

五是人才扶持。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坚守政治标准,大力推进“能人治村”,打破地域、身份、行业限制,注重从农村致富带头人、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优秀民营企业家、复员退伍军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大学生村官等优秀人才中选配村党组织干部。提倡村级党组织、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三位一体”交叉任职。大力实施村干部素质提升工程,依托大专院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到外省跟班学习,整合建设农村人才培训基地等,加大农村集体经济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其带领群众发展集体经济的本领。大力培育新型农民,提升村级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水平,着力培育一批留得下、守得住的本土人才。市委组织部牵头制定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具体人才培养扶持政策。〔责任主体:县(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工部、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等〕

四、加强保障

一是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作为夯实基层基础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第一副组长,市委农工部和市农业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纪检、组织、发改、财政、人社、国土、公安、林业、水务、民政、交通、住建、教育、卫计、市场和质量监管、金融、人行、银监、税务、供销、农商行、妇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建立定期协商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整合资源,抓好落实。

二是精心实施。县、乡、村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具体工作措施,明确改革任务清单,按计划和时间节点稳步推进。各级财政要切实保障工作经费,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要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要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要认真做好农村集体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的指导工作,注重发挥改革的综合效应。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逐级向上请示汇报,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强化激励。把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纳入县、乡领导班子和市直单位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人员,在评先推优、提拔干部时,予以优先考虑;对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不重视、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方,要通报批评,对纳入“软弱涣散”党组织进行集中整顿,对党组织书记进行诫勉谈话直至组织调整,增强其推动改革、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主送:各县(区)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秘书科                2018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