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 交易目录
第四章 平台管理和建设
第五章 交易制度和运行规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是指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包括供应商、竞买人,以下统称投标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纪委市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决策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和协调行业监督等工作,牵头定期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检查。
第六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的运行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预约等服务。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分级负责实施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所出资监管企业的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监督。
第三章 交易目录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在本市范围内,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按照《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执行,并依法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第九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推进《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所列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条 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挂牌、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章 平台管理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全省统一建设的省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各部门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新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十二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平台运行服务的主体,应当具备满足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所需要的场地和设施设备条件。
第十三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服务管理制度,实行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简化流程,限时办结,推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第十四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配合公管办、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查阅、复制相关档案。
第十五条 市公管办、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推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接入新余市“城市大脑”数据资源体系。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易制度和运行规则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及项目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所有制性质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市场主体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不少于30日在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招标计划。
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开标应当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及交易系统无法实行不见面开标等特殊的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对交易项目进行评标评审,提出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评审报告应当由评标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实现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布、投标、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结果公示、合同备案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托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探索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共享优质专家资源,提升评标评审效能。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推广使用电子保函。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交易各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交易:
(一)交易系统故障导致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三)交易期间公共资源权属存在异议,尚未依法确定权属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上述中止情形消失后,应依法恢复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发起方等对交易项目无处理权的;
(二)交易标的物灭失的;
(三)项目发起方依法提出终止交易申请,且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的;
(四)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公管办、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网上投诉和政策咨询专栏,畅通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渠道,接受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公管办、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事中事后发现交易文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向项目发起方出具监督意见书,项目发起方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及违法违规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公管办、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履约行为的监督,不定期对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及到岗等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发起方、中标人落实关键人员考勤,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公管办、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评审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将本部门作出的评标专家奖惩信息及时上传至相关平台。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协助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于每次评标评审结束后,登录专家考评系统对评标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各行政监督部门通过系统查看、运用记录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 市公管办、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完善代理机构管理制度,规范代理行为,监督本行业项目的代理机构依法执业。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配合各行政监督部门对代理机构进场服务情况组织评价,并将记录评价结果录入相关平台。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引导成员单位提升执业水平,遵守法律法规制度、行规行约、职业道德,促进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交易活动存在违法、违规,且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书面通知、责令当事人依法暂停交易活动。
第三十三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管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余府办发〔2015〕61号)同时废止。